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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金年会手机版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金年会手机版(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Jiangd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YZJDAEPI)。

第二条、本协会是我区环境保护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单位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从事环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利;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环保工作,为发展江都金年会手机版、保护生态环境、振兴江都经济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各种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外金年会手机版市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管理,积极促进我区金年会手机版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都区生态环境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江都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协会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扬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接受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扬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都区仙女镇泰山东路天雨大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环保技术评审、金年会手机版资格认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推广、产品推荐及认定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技术工作,促进江都区金年会手机版的发展。

(三)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发展区内行业间联系。

(四)开展金年会手机版人才、技术和业务培训;开展学术研讨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面向企业、服务企业,开展技术经济咨询、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咨询、技术研究、推广、交流等多种形式服务活动。

(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金年会手机版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

(七)协助制定江都区金年会手机版发展规划,开展技术攻关、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 ,编印企业名录等,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用户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向协会办事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三)协会办事机构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发展会员情况。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代理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承办政府及其它系统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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